Page 51 -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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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錢防制動態
在金融機構適用方面,考量融資性租賃亦為洗錢的可能態
樣,且風險相對高,也將其納入適用金融機構規範;銀樓業因國
情文化因素,修正列入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項;電子支付
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則為金管會指定適用的金融機構。為使
必要時追蹤資金流向有所依循,未來無論金融機構、指定之非金
融事業或人員,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保存必要交易紀錄,
違規者則有對應罰則,針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,金融目的事業主
管機關得要求金融機構採取強化審查與防制措施,或甚至限制、
禁止與其從事交易。 洗錢之前置犯罪,舊制中係強調「重大犯
罪」,因犯罪成立門檻相對高,致使實務上不易追訴洗錢犯罪,
而新制擴大前置犯罪範圍,包括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
立帳戶、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等特
殊洗錢罪及未遂犯,均有罰則機制,以徹底打擊可疑金流背後的
犯罪行為。
綜觀來說,新制之落實強調 4 個面向:
1. 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;
2. 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;
3. 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質;
4. 增進國際接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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