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 -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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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錢防制動態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在金融機構適用方面,考量融資性租賃亦為洗錢的可能態

               樣,且風險相對高,也將其納入適用金融機構規範;銀樓業因國
               情文化因素,修正列入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項;電子支付

               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則為金管會指定適用的金融機構。為使

               必要時追蹤資金流向有所依循,未來無論金融機構、指定之非金
               融事業或人員,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保存必要交易紀錄,

               違規者則有對應罰則,針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,金融目的事業主

               管機關得要求金融機構採取強化審查與防制措施,或甚至限制、

               禁止與其從事交易。 洗錢之前置犯罪,舊制中係強調「重大犯

               罪」,因犯罪成立門檻相對高,致使實務上不易追訴洗錢犯罪,
               而新制擴大前置犯罪範圍,包括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

               立帳戶、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等特

               殊洗錢罪及未遂犯,均有罰則機制,以徹底打擊可疑金流背後的
               犯罪行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綜觀來說,新制之落實強調 4 個面向:

                 1. 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;

                 2. 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;

                 3. 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質;
                 4. 增進國際接軌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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