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融挺都更 最後,我認為在都更爭議的解決上,可以考慮引進「強制仲 裁」機制。所謂的仲裁,與「調解」最大的不同,在於調節 原則上還必須經過當事人兩造雙方的同意,但仲裁不用,完 全由公正第三人來做判斷,對於判斷結果兩造必須服從,這 樣才能有效因應當前因為都更爭端,導致進度拖延不前的弊 病。再回頭看我國目前的市場情況,由於不動產仲裁案已愈 來愈多,也愈成熟,因此,該是使用強制仲裁來解決都更糾 紛的時機了。 《本文摘錄自銀行家雜誌第 81 期》 1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