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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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稅法對房屋的定義




             一、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之建築物


                   依房屋稅條例第 2 條第 1 款規定,房屋,指固定於土地

             上之建築物,供營業、工作或住宅用者。故稅法所稱的房屋,

             包括供人居住的建築物,即一般住家用的建築物,供營業使

             用的建築物例如百貨公司、各類型的商店,還包括工作使用

             的建築物,例如醫院、診所或各類型的工廠倉庫所使用的建


             築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除了房屋的本體外,還包括附屬於房屋的建築物,各類

             建築物地下室,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、抽水機、停

             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

             水電、清潔、維護費而非營業者,均應予免徵房屋稅。但

            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,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

             車使用者,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。各類建築


             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,而不作停車使用者,應按

             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

             計課房屋稅」,是以,地下停車場並非全部免徵房屋稅。至

             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,依現行法令,尚無免徵房屋稅之規

             定   [22] 。






             [22] 財政部 88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第 881926261 號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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