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3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P. 333

必須依持股的比例分配給其他股東;縱使是以買入全部股票


               取得房屋,但仍然必須瞭解讓公司的財務資訊,例如有無負

               債等,並非一般没有財務會計背景者所能瞭解,故一般人也

               難以接受此種交易模式。但本書也相信,仍有少數人會利用

               此種方式規避房地合一稅,未來稅捐機關查獲此類型案件,

               是否會採實質課稅原則,認定其交易的實質就是不動產而非

               房地,仍有待個案的情形認定,故此種方式規避房地合一稅,

               並不是完全没有租稅的風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
               參、個人被視為營利事業的租稅負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
               一、租稅負擔的計算公式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 18 點的規定,符合一

               定條件的個人出售土地要視為營利事業的所得,惟因地主是

               個人不具備法人的資格。在此情形,稅捐稽徵實務會認定合

               建地主屬獨資或合夥型態的營利事業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前段規定,營利事業土地

               交易所得額,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

               之餘額,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,故若屬於營利事業的土

               地交易所得,在營利事業的階段按 20%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

               另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,獨資、合夥組織之營利事

               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,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5
   328   329   330   331   332   333   334   335   336   337   3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