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4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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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稅額;其營利事業所得額,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
夥人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,依本法規定
課徵綜合所得稅 [18] 。在此種情況下,個人地主被視為營利事
業之租稅負擔,完全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邊際稅率來計算。
二、是否被視為營利事業的稅負差異
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6 目規定,個人
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
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者,稅率為百分之二十。另
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 16 點規定,本法第 14 條之 4
第 3 項第 1 款第 6 目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
房屋」規定,其適用範圍包括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
建分屋、合建分售、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。
以 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稅率計算,另暫不考慮所
得人土地以外的所得及個人的免稅扣除額。先區分出售土地
之營利所得為各種級距,計算個人的有效稅率 ( 假設持有期間
均不滿十年適用 20% 的稅率 )。另個人被視為營利事業後,
在土地的交易所得計算上也會有所差異,個人出售土地的費
用若未能提示任何的證明文件,可按銷售額的 5% 列為費用,
但被視為營利事業後,必須能提出證明文件才能列為費用,
一般而言出售土地最大的一筆費用是仲介費 [19] ,但合建分售
[18] 該項規定自 108 年度申報 107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。
[19] 內政部 89 年 5 月 2 日台 (89) 內中地字第 8979087 號函訂定及 89 年 7 月 19 日台 (89)
內中地字第 8979517 號函修正之不動產仲介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如下:( 一 ) 不動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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