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9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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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。」



               (三)租稅規避之防杜

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:「營利事業之總機構

               在中華民國境外,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

               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,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


               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、土地所構成,其股權交易所

               得額,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。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該項規定的適用主體,僅限於總機構設於中華民國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「外」之營利事業,總機構設於中華民國境內者無該條款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適用。交易的客體,必須是境外公司的股權,境內公司的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
               票不適用該款的規定,另該境外公司之股權價值半數以上是

               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,係指「交易時」中華民國境


               內房屋、土地之「時價」占該境外公司全部股權「時價」之

               比例超過半數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持有股權比例之認定,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有

               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,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

               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。至於持有期間應以股權移轉登

               記日為準;無從查考時,稽徵機關應依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

               認定。



                A、B 及 C 等 3 家公司為境外之關係企業,C 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持
                有二筆房地,並另設有分公司,106 年 6 月 1 日 A 公司以 5,000 萬元

                出售所持有之 C 公司股權 ( 原始取得成本 2,000 萬元 ),請分別就下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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