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8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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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稅率
(一)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
房地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,依所得稅法第 5
條第 5 款規定:「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:一、
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,免徵營利事業
所得稅。二、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,就
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。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
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。三、營利事
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,就其全部
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,不適用前款規定。但其應
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
數:( 一 ) 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。( 二 ) 一百零八年
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。」
(二)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
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3 項規定:「營利事業之總機構
在中華民國境外,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、土地,其交易
所得額,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,其在中華民國
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,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;其在中
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,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
理人代為申報納稅:1. 持有房屋、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,
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。2. 持有房屋、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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