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6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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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
過五分之四之同意,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,以協議合建方式
實施之。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,得以
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,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;協議不成立者,
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、協議過程等相
關文件,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,申請該管直轄市、
縣 ( 市 ) 主管機關徵收後,讓售予實施者。( 都市更新條例第
25 條之 1)
不論是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的方式實施都市更新,都
必須由營利事業 ( 通常是建設公司 ) 的參與,因為營利事業可
以籌措資金拆除興建房屋,再以興建完成的房屋與原地主交
換土地,故都市更新完成後出資興建的營利事業,可取得一
部分的房屋土地,若以興建完成的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及土
地的登記日為取得日,則很多拖延多年的都市更新案都可能
適用到房地合一稅,但這些案件很可能是在多年以前就經核
定准以都市更新,當時建商根本未預測到會有房地合一的實
施,故不以興建完成的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及土地的登記日
為取得日,而是以都市計劃核定日為取得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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