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5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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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取得日。
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 條,都市更新乃是為了促進都市
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,復甦都市機能,改善居住環境,
增進公共利益。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,所謂都市更新之
定義是:根據本條例所定程序,在都市計畫範圍內,實施重建、
整建或維護措施。都市更新兼顧現住戶、房地所有權人權益
及公共利益,目的是為加速改善都市環境與生活機能,並帶
動區域整體發展。都市更新尊重地區原有的人文內涵,營造
更精緻、和諧、舒適的生活空間。 第
七
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: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章
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,以「權利變換」方式實施之。但由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
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,得以徵收、區段徵收或市地重
劃方式實施之;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
物所有權人同意者,得以「協議合建」或其他方式實施之。
所謂的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
人、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,提供土地、
建築物、他項權利或資金,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於都
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,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
金比例,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。
( 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5 款 )
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未能依前條第一項
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,得經更新單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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