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4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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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參與重劃後取回的土地


                   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,以所

             有權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取得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重劃後所分配到土地,除了因部分土地成為公共設施,

             以致面積減少外,土地的位置也會變動,土地的地號也會不

             同,若以重行分配土地的登記日為取得日,會影響土地所有

             權人參與重劃的意願,因為若未經重劃只要土地是 103 年 1

             月 1 日以前取得,就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,可享受出售


             所得免稅的優惠,若以重行分配土地的登記日為取得日,該

             取得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,則未來出售重劃後的土地都

             將適用新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為了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的意願,對於參與

             重劃而取得重分配的土地,以所有權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

             日為取得日,不以重行分配土地的登記日為取得日,故縱使

             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才登記取得重劃後分配的土地,只


             要重劃前的土地是 103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,就不適用房地
             合一課稅新制;或者重劃前的土地是 103 年 1 月 2 日至 104


             年 12 月 31 日之間取得,只要從該取得日起算持有二年,該

             土地也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。


             (七)營利事業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及土地


                   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依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取

             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、土地,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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