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2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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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房地的取得日


                  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:房屋、


             土地取得日之認定,原則上以所取得之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

             權移轉登記日為準,但有下列例外的情形:


             (一)因強制執行取得

                   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,以拍定


             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。此種情形就是指購買法

             拍屋,以取得權利證書日為取得日,而非以登記日為取得日,

             因為當拍定人取得權利證書日時,即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。


             (二)取得無法辦理建物總登記之房屋


                   取得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( 建物總登記 ) 之房屋,以

             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為取得日。故買入屬於違章建築的房屋,

             因無法辦理登記,以訂定買賣契約日為取得日。


             (三)取得房屋使用權


                   取得房屋的使用權,以房屋使用權的買賣契約所記載的

             權利移轉日為取得日。



             (四)興建取得房屋

                  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,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

             日。因為當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,代表該房屋已可使

             用,故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取得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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