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2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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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房地的取得日
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:房屋、
土地取得日之認定,原則上以所取得之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
權移轉登記日為準,但有下列例外的情形:
(一)因強制執行取得
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,以拍定
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。此種情形就是指購買法
拍屋,以取得權利證書日為取得日,而非以登記日為取得日,
因為當拍定人取得權利證書日時,即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。
(二)取得無法辦理建物總登記之房屋
取得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( 建物總登記 ) 之房屋,以
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為取得日。故買入屬於違章建築的房屋,
因無法辦理登記,以訂定買賣契約日為取得日。
(三)取得房屋使用權
取得房屋的使用權,以房屋使用權的買賣契約所記載的
權利移轉日為取得日。
(四)興建取得房屋
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,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
日。因為當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,代表該房屋已可使
用,故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取得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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