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3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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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之房屋,為實際興建完成日。至於
何謂實際興建完成日,依本書的見解,應以承攬人 ( 通常是營
造廠商 ) 交付給委建人之日 [7] 。
(五)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
因區段徵收領回「抵價地」,以所有權人「原取得」被
徵收土地之日為取得日。
所謂的區段徵收是指政府為了新都市開發建設、舊都市
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,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
第
徵收,並重新規劃整理。開發完成後,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 七
章
公共設施用地,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,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
房地合一稅的規劃
人「領回抵價地」之用,部分作為開發目地或撥供需地機關
使用,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、標租或設定地上權,並以
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。
領回抵價地的地號雖然與原被徵收的地號不同,但實際
上是取回原有的土地的一部分,故不以抵價地的登記日為取
得日,而是以取得原來被徵收土地之日為取得日。至於原來
被徵收取得的土地是如何取得的,仍應回歸到不同的取得原
因認定,例如是買賣贈取得者,以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
為取得日,強制執行取得者以取得權利證書日為取得日,繼
承取得者為繼承日等。
[7]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:「所稱完工,係指實際完工而言,
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,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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