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3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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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之房屋,為實際興建完成日。至於


               何謂實際興建完成日,依本書的見解,應以承攬人 ( 通常是營

               造廠商 ) 交付給委建人之日                  [7] 。


               (五)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

                    因區段徵收領回「抵價地」,以所有權人「原取得」被


               徵收土地之日為取得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所謂的區段徵收是指政府為了新都市開發建設、舊都市

               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,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徵收,並重新規劃整理。開發完成後,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
               公共設施用地,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,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
               人「領回抵價地」之用,部分作為開發目地或撥供需地機關

               使用,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、標租或設定地上權,並以


               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領回抵價地的地號雖然與原被徵收的地號不同,但實際

               上是取回原有的土地的一部分,故不以抵價地的登記日為取

               得日,而是以取得原來被徵收土地之日為取得日。至於原來

               被徵收取得的土地是如何取得的,仍應回歸到不同的取得原

               因認定,例如是買賣贈取得者,以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

               為取得日,強制執行取得者以取得權利證書日為取得日,繼

               承取得者為繼承日等。




               [7]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:「所稱完工,係指實際完工而言,
                   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,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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