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0 - 不動產租稅規劃(201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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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是夫妻在法定財產制消


             滅時 ( 離婚、改用約定財產制或一方死亡 ),婚姻關係存續期

             間財產增加較少者,可以向財產較多者請求財產差額的半數,

             其立法理由,乃是認為夫妻於法定財產制存續期間,靠勞力

             或資本賺取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創造的財產,雖然在婚姻關

             係存續中各自保有所有權,但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,應平均

             分配。故依夫妻剩餘財產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財產,是取回

             婚姻關係存期間應有的財產,而非他方的贈與,故不以夫妻

             剩餘財產登記日為取得日,而是以移轉的房屋土地之原取得

             日為取得日。



               問:王先生與余小姐在 86 年結婚,余小姐在 95 年 1 月 9 日購入一戶
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的房地,另大額的現金與股票投資,王先生則一直處於負
                   債的狀況,兩人在 105 年協議離婚,余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

                   的規定將臺北市的房地在 105 年 9 月 1 日移轉給登記給王先生,
                   王先生為了償債務在同年 10 月將該房地出售,並於同年 11 月 1

                   日辦妥所有權登記,請問王先生是否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?
               答:王先生出售的房屋雖然是 105 年 9 月 1 日登記取得,在同年 11 月
                   1 日以出售為原因辦妥登記,但因取得的原因是夫妻剩餘財產差

                   額分配請求權,取房地的取得日不是 105 年 11 月 1 日,而是余小
                   姐的取得日 95 年 1 月 9 日,因取得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前,故
                   不用課房地合一稅,僅須就房屋出售的所得計算財產交易所得,
                  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。



             (十)繼承取得之房地


                   繼承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以繼承開始日為取得日。所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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