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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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2 章│消費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資 15 年以上,配給 15 分;10 年與 5 年以上分別配得 10 分及 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;1 年以上及未滿 1 年者,配得 4 分及 2 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年收入 (含配偶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評等項目旨在反映,申請者的年度收入越高,未來越不可能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違約,故應給予越高的信用評分。各銀行對於年度收入的級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計雖然看法不一,但配分方向大體一致。表 2-1 顯示,年收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所得在 70 萬元以上者,配予 28 分;介於 50 至 70 萬元者,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21 分;介於 30 與 50 萬元之間,配得 14 分;介於 12 至 30 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,配予 7 分;年收入或所得低於 12 萬元者,不予計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. 與本行 (庫)  之往來關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費性貸款主要是以存款 (著重在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,但也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量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)、借款與外匯業務,界定客戶與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往來關係 。往來密 切的客戶 提供的利 潤貢獻  (Customer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ofitability Analysis)  越佳,間接反映其具有頗佳的信用品質,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給予較高的得分。惟因消費性貸款的戶數眾多,平均的存借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不高,考量「管理成本不應大於管理效益」,銀行核貸時通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刻意計算這類客戶的利潤貢獻,而以有無存款及借款往來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。依照表 2-1 顯示,同時有存款及借款往來的申請者給予 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;僅存款往來,給予 5 分;過去無任何往來時只得 2 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. 其他因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項類似企業評等表中的「授信展望」,授權各層級授信主管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況需要給予申請者配分,最高給予 10 分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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