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2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P. 82
定信用地位已明顯下降,所以只給 1 分。
3. 住宅狀況
申請者或配偶有房屋和土地時,信用得分比居住於宿舍或在外租
屋者還高;房屋和土地未曾設定他項權利的申請者,信用條件比
已經設定者為優;本次申請順道辦理抵押設定的客戶,得分高於
其他情況。因此,對照應用於表 2-1 時,得知本人或配偶之房地
無設定他項權利者,給予 20 分;房屋與土地已在本行 (庫) 設定
抵押,該項指標給予 15 分;惟當房屋與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他人、
而非本行時,該申請者的財產處分權已明顯下降,所以只給 8
分;申請者居住在家族擁有的房屋內或公家提供的宿舍,給予 5
分;若是向外租屋,又無其他財產,則被視為信用條件較差的申
請對象,只給 2 分。
4. 居住年數
借款者的居住場所經常更換,勢必造成催討債務的困難。所以,
銀行將催收難易程度當作消費性貸款的評分項目,並主觀假定:
「居住時間越久,信用狀況越好」。因此,表 2-1 顯示,申請者
居住現址達 5 年以上,配給 5 分;其餘依照居住現址和前址併計
之年度為 4、3、2 年以上及低於 2 年,分別配予 4、3、2 及 1
分。
5. 現任職業之服務年資
有些銀行將職稱高低和現職之服務年資,當作信用評分的重要項
目。但經驗告訴我們,只以現職之服務年資評分,不考慮頭銜大
小,或多或少會有偏誤。雖然如此,「服務年資越久、信用品質
越佳」仍是大致合理的假定。所以表 2-1 的評分標準顯示,服務
-70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