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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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2 章│消費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
信用風險還比高階主管預定承擔的為高時,可深入探討評估準
則是否適當的問題。
2. 信用評分制度的缺點
銀行的信用評分工作,會因申貸客戶提供不實的信用資料,而下
達錯誤的決策;瞬息萬變的經濟情況,可能使評分制度難以迅速
掌握「合理有效」的調整標準;美國不准銀行盲目使用種族、性
別、婚姻狀態作為評分項目,稍不小心可能觸犯了歧視性的法律
而不自知;如公平信用機會法 (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
1974)。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,也提醒銀行
隨時留意評分項目與方式是否觸法,遑論跨業行銷金融商品的違
法問題。
3. 信用評分制度的限制
為合理設定篩選門檻,信用評分制度須依賴統計方法。但這些方
法需要大量可靠的樣本數據做基礎,才有辦法測試配分情況是否
合理。否則,評分結果往往誤導授信決策。再者,為快速有效地
評分,信用評分制度偏好量化各種評估項目,但許多行為因素很
難量化,為避免此項缺點不利客戶,銀行常授權營業主管,利用
面談機會把握加減分的彈性,彌補數量化信用評等的不足。
一、銀行如何決定「非自用住宅類」之放款利率
消費性放款的定價與企業放款一樣,是由「基準利率與風險加減
碼」所構成。為凸顯個別消金業務的利潤差異,有些銀行寧可單獨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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