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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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2 章│消費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風險還比高階主管預定承擔的為高時,可深入探討評估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是否適當的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信用評分制度的缺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的信用評分工作,會因申貸客戶提供不實的信用資料,而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達錯誤的決策;瞬息萬變的經濟情況,可能使評分制度難以迅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掌握「合理有效」的調整標準;美國不准銀行盲目使用種族、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別、婚姻狀態作為評分項目,稍不小心可能觸犯了歧視性的法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不自知;如公平信用機會法 (Equal  Credit Opportunity Act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4)。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,也提醒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隨時留意評分項目與方式是否觸法,遑論跨業行銷金融商品的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信用評分制度的限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合理設定篩選門檻,信用評分制度須依賴統計方法。但這些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需要大量可靠的樣本數據做基礎,才有辦法測試配分情況是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理。否則,評分結果往往誤導授信決策。再者,為快速有效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分,信用評分制度偏好量化各種評估項目,但許多行為因素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難量化,為避免此項缺點不利客戶,銀行常授權營業主管,利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談機會把握加減分的彈性,彌補數量化信用評等的不足。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銀行如何決定「非自用住宅類」之放款利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費性放款的定價與企業放款一樣,是由「基準利率與風險加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碼」所構成。為凸顯個別消金業務的利潤差異,有些銀行寧可單獨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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