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9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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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2 章│消費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低,銀行的住宅貸款業務受到影響而減緩。為爭取客戶,銀行便將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重心轉向舊貸戶 (即目前已辦理住宅貸款的消費者),以較優惠的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吸引別家銀行之客戶。例如,金融機構相繼推出的指數型 (主要以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儲蓄存款利率當作指標利率)  住宅貸款 (Adjustable  Rate  Mortgages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稱 ARMs),拋開過去習慣使用的訂價制度,卻可能導致住宅貸款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場更激烈的競爭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過去,不論本息分次攤還或一次還清,大多數銀行的消費性貸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都是固定利率計息,鮮少隨著信用市場的情勢改變而浮動調整利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美國自 1980 與 1990 年代出現利率劇烈波動以來,為反映資金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,消費性貸款已明顯增加浮動利率計息的案件。浮動利率貸款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,搭配「指標利率」(Benchmark Rate)  浮動計息,且該指標利率須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放機構不能直接操控的指標。例如,多家銀行牌告的一年期定期儲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款利率的平均、重貼現率、國庫券利率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顧過去二十年,台灣的銀行在金融市場信用寬鬆時,常刻意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緩基準利率 (Prime  Rate)、存款利率等牌告利率的調降,中央銀行乃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2 年 5 月 6 日發布新聞稿,鼓勵各銀行推出彈性且透明的房貸利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價方式,供房貸借款人自由選擇。茲以中國信託銀行之 ARMs 定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率指數房貸為例,列示此產品特色如次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該 ARMs 房貸是以台銀、合庫、土銀、一銀、彰銀、華銀、台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銀、國泰世華、兆豐商銀及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銀行的一年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類的平均,作為房貸利率的計算基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十家的存款市佔率為 53%,不含中國信託本身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ARMs 房貸之利率訂價方式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貸利率=ARMs 定儲利率指數+銀行承作房貸之成本加碼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如:4.75%=2.4%+2.35%;指數調整時,房貸利率也同步調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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