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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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2 章│消費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求償權居於第二順位」的借款,實務上便稱此為第二順位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貸款或二胎房貸 (Second Mortgage Loan)。根據圖 2-2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舉例,假設房屋的市場價值為 1,000 萬元,已向銀行貸款 75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元,承作該項貸款的銀行,具備的求償權 (Claim)  稱為「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順位」,須承擔的信用風險較低,所以銀行在此案件的「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金額」或「可承作金額」(Loanable Fund)  是按照房屋價值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%計算,且依實務慣例,按照第一順位可貸金額的 1.2 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即 900 萬元)  設定質權。至於二胎的可貸金額,雖因各銀行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容忍度不同而存在差異,但通常介於第一順位質權設定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的 15%與 20%之間。假設圖 2-2 的二胎金額為 180 萬元,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市值減去第一及第二順位的貸款金額,可知該房屋的淨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只剩下 70 萬元 (=1,000-750-180)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 2-1  房屋淨值貸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務上,第二順位貸款的「還款期間」應比第一順位更短,所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-59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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