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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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2 章│消費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
二次世界大戰以後,銀行成為「消費金融」領域主要的領航者。
平常,銀行倚賴個人及家庭提供存款作為資金來源,客戶有資金需要
時,前往存款的銀行告貸。消費金融的授信對象既然是個人及家庭,
這些對象的財務狀況可能受到疾病、失業及景氣的影響,盲目地承作
將使信用風險提高。且因每筆案件的借款金額不高,使得「消費性放
款」堪稱每萬元放款中,間接成本佔最高比率的授信業務。不過,消
費金融的客戶時常對於利息負擔缺乏警覺,金錢管理又不當時,無力
還款的案例屢見不鮮。有鑑於此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(簡稱「金管
會」) 於 2005 年 12 月 19 日發函各金融機構,明確規範「債務人於全
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(包括信用卡、現金卡及信用
貸款) 除以平均月收入,不宜超過 22 倍」。該項政策適時防止金融機
構的惡性競爭,避免浮濫擴張借款人的信用額度,造成金融體系的擠
兌 (Bank Run) 和恐慌 (Panic)。但此政策實施之前,濫發信用卡和現
金卡衍生的「卡奴事件」已使社會瀰漫著流離失守、家破人亡的悲
劇。為避免卡債風暴繼續蔓延,影響國計民生,金管會另於 2008 年 4
月推動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,期盼藉著更生與清算措施,鼓勵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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