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0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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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通過的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)
2. 「分期付款」的放款 (Installment Loans)
該項貸款強調,借款人以「分期付款」清償債務,且依照借款契
約記載的還款時間表 (Payment Schedule),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,
直到完全付清為止。客戶還清款項時,須退還「借款契約」,以
表彰借貸關係結束。此類貸款無法循環動用融資額度,因而被稱
為「封閉式的信用貸款」(Closed-End Credit),可依照借款對象和
抵押品種類,進一步分成三種「分期付款」:
(1) 傳統的分期付款 (Conventional Installment Loan)
傳統的分期付款過去使用在購買電視及冰箱,現在較多用在購
買汽車、高級音響和電腦設備上。辦理分期付款的手續,過去
由消費者自行前往銀行洽商借款;現在大部分是汽車、電腦等
代理商或經銷商出面,與銀行洽商整批借款的條件。然後,再
將消費客戶的貸款文件轉交銀行,請客戶分成數期還清債務。
債權銀行為保障自身權益,將順道要求借款人購買「擔保品」
為保險標的之產物保險。借款期間不幸發生天災人禍等重大事
故時,不必擔心損失過高。但對於借款用途是出國渡假、籌辦
超豪華婚禮或負擔龐大醫藥費用的分期付款,則因上述用途無
法當作擔保品,無形間提高了信用風險的承擔,而降低銀行的
承作意願。
(2) 房屋淨值放款 (Home Equity Loan)
「房屋淨值放款」係以「房屋淨值」充當抵押品,向銀行申請
貸款。「房屋淨值」是由房屋的市場價值 (尤指最近的成交價
格) 與第一順位「抵押借款餘額」相減而得,詳如圖 2-1 所
示。當房屋的所有權人將前述淨值作為抵押,前往銀行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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