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9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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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02 章│消費金融業務與信用評等制度
便說明起見,本節根據實務上常見的「消費性放款」作為描述重點:
1. 自用住宅抵押放款 (Residential Mortgage Loans)
消費者的「自用住宅貸款」,主要用來購買和修繕房屋。為節省
利息負擔,此貸款通常以房屋作為擔保品,簡稱為「抵押貸
款」。換成債權銀行的角度描述,此抵押貸款就稱為「抵押放
款」。銀行法第 38 條規定,購買或建造住宅使用的建築物,辦理
中、長期借款時,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。若購買者無自用住
宅,則可增長借款期別。除了增長還款期別,借款客戶要降低
「還本付息」的壓力,還可在最初幾年「只付利息、不還本
金」,實務上稱此段期間為「寬限期」。至於房屋貸款的種類,
在台灣最常見的是「指數型」房屋貸款,初期的借款利率可能固
定,其後隨著「指標利率」按「季」浮動計息。例如,使用存款
規模全國排名前五大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平均,當
作指標利率。此種貸款除了利息費用,沒再收取其他費用。但美
國銀行的做法就不一樣,還要求借款客戶負擔每筆借款金額的 1%
至 2%作為手續費用,以反映銀行提供房貸服務的處理成本。不
過,台灣的銀行業雖未額外收取房貸處理費用,卻利用機會大肆
招攬六年期的儲蓄型保單及海外共同基金,以提高實質報酬,並
引發許多金融理賠爭議案件。
台灣的房貸業務另一重要改變是,銀行不得要求「自用住宅放款
及消費性放款」的借款人,提供「連帶保證人」。借款人已取得
足額擔保時,不得要求提供「保證人」。而對辦理授信徵取的保
證人,應以一定金額為限。未來求償時,先向借款人求償,求償
不足部分再向保證人求償。保證人有數人時,各保證人先平均求
償。但為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,不在此限。(2011 年 11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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