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3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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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4 章│營建業的主要法規與融資架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率,分別為 45%與 35%。「境內企業」的房地利得,納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營利事業所得」,所以稅率為 17%。「境外企業」的房地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期間低於 1 年與超過 1 年,稅率分別為 45%與 35% (詳細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閱圖 14-1 說明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假設「張三」的購屋成本為 1,400 萬元、土地漲價 100 萬元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公告現值 200 萬元、土地公告現值 800 萬元,出售當時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價為 2,000 萬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境一:假設賣方「張三」是「居住者」,於 2013 年 12 月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房屋,依前述規定其計算稅負符合「舊制」,可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賣屋「所得」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,000-1,400) ×       = 120 (萬元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+8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此,「舊制」的賣屋所得為 120 萬元,須計入「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」的綜合所得合併申報,且須另外繳納土地漲價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的「增值稅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境二:假設賣屋者「張三」於 2016 年 1 月取得「自用」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,依規定計算稅負符合「新制」,並可依「房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一」計算賣屋所得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,000-1,400-100 (土地漲價)-400 (免稅額)=100 (萬元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稅額=100 萬元×10% (分離稅率)=10 萬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境三:假設賣屋的「張三」是「非自用」的居住者,2013 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月的購屋成本為 1,400 萬元,截至 2016 年 1 月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漲價 100 萬元,該月出售時賣價為 2,000 萬元,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「房地合一稅」新制實施之後的賣屋所得及其稅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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