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3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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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4 章│營建業的主要法規與融資架構
稅率,分別為 45%與 35%。「境內企業」的房地利得,納入
「營利事業所得」,所以稅率為 17%。「境外企業」的房地持
有期間低於 1 年與超過 1 年,稅率分別為 45%與 35% (詳細請
參閱圖 14-1 說明)。
假設「張三」的購屋成本為 1,400 萬元、土地漲價 100 萬元、
房屋公告現值 200 萬元、土地公告現值 800 萬元,出售當時的
賣價為 2,000 萬元。
情境一:假設賣方「張三」是「居住者」,於 2013 年 12 月取
得房屋,依前述規定其計算稅負符合「舊制」,可計
算賣屋「所得」如下:
200
(2,000-1,400) × = 120 (萬元)
200+800
因此,「舊制」的賣屋所得為 120 萬元,須計入「張
三」的綜合所得合併申報,且須另外繳納土地漲價衍
生的「增值稅」。
情境二:假設賣屋者「張三」於 2016 年 1 月取得「自用」的
房屋,依規定計算稅負符合「新制」,並可依「房地
合一」計算賣屋所得如下:
2,000-1,400-100 (土地漲價)-400 (免稅額)=100 (萬元)
所得稅額=100 萬元×10% (分離稅率)=10 萬元
情境三:假設賣屋的「張三」是「非自用」的居住者,2013 年
12 月的購屋成本為 1,400 萬元,截至 2016 年 1 月土
地漲價 100 萬元,該月出售時賣價為 2,000 萬元,可
計算「房地合一稅」新制實施之後的賣屋所得及其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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