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5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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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4 章│營建業的主要法規與融資架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舊制)、而非「房地合一課稅」(簡稱新制),房屋利得課徵「所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」(即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和法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),土地利得課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土地增值稅」。基於不合理的節稅誘因,大型建案向銀行申貸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土地」的所有權人通常是個人,建設公司只擁有房屋的所有權。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國內的「土增稅」長期偏低,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建設公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編製財務報表時,常有意無意的失真,以致建設公司每年公開揭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營業損益,不是獲利有限、就是虧損狀態。銀行為了降低信用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,承作類似案件時,往往附帶要求建設公司的董監事和主要債務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合作保。實務上,常見建設公司在全國各地推案時,以「一個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」搭配「一家新成立的建設公司」來運作。探究其可能原因,或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控制股東藉此投資機會「有錢大家賺」,力邀公司的重要幹部或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力廠商出資入股,提高賺取更多利潤的機會,並確保營建過程共創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贏。惟若負面思考「一建案、一公司」的作法,則可能與營建集團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盡辦法「認列費用、減少營收與規範」,以達到規避整體稅負的伎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營建集團的單一子公司無法合理反映「信用風險」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的營建集團不乏在大陸地區重要都市推出建案的經驗,註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記除了援用「一都市、一公司、一建案」的作法,有些集團尚且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子公司登記在免稅天堂的紙上型「境外公司」,期能節省稅負、規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風險。例如,在日月潭興建「涵碧樓」而聞名的鄉林建設公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在台灣各地推案,也在中國諸多城市推案,「青島」涵碧樓已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 年開幕經營高級飯店,「南京」涵碧樓預定在 2016 年第 4 季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幕,其後還有「成都」和「桂林」涵碧樓陸續完工,堪稱具備此項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徵的典型案例。此外,另有建設公司聯合少數投資人,在大陸地區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飆漲時期,推出相當龐大的造鎮計畫,但投資迄今不僅未見一絲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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