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0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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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和房屋建築的授信法規,可簡單分成三個層級:第一層級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金管會和中央銀行頒布的法規,第二層級則由銀行董事會及授信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單位制定,要求相關營業單位遵循的授信政策、策略與辦法。第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層級係針對授信個案的授信條件而言,舉凡授信契約有關的借據、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諾協議書、擔保品、財務承諾或契約保障條款、借款人和第三人之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均屬之。由於本章第 3 和第 4 節將討論土地和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屋建築的融資架構,所以第二及第三層級的授信規定,將搭配建設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的個案情節再做說明。換言之,本節旨在描述金融主管機關在土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房屋等不動產放款的主要法規,並對周邊機構提供的不動產資訊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提出簡單說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主要法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主管機關在土地和建築融資 (簡稱「土建融」)  的法令,屬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別銀行「總量管制」者,係指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:有關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不得逾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%的限額。有關購買或建造住宅和企業用建築的借款期間,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銀行法第 38 條規定: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,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中、長期放款,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。但對於無自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,不在此限。關於信用風險的控管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管會係以行政命令函示本國銀行遵守,內容為「本國銀行須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 年底前,將不動產放款 (包括購置住宅貸款、修繕貸款及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築貸款)  的備抵呆帳提列比率,應至少達到承作餘額的 1.5%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務上,主管機關的金檢單位每年在例行查核時,特別重視建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的土地融資案,尤其不樂見債權銀行存在「已被核准貸款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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