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2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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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除自用住宅免課稅外,出售「非自用住宅」只要房屋持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超過 2 年的擁有者,都要繳納奢侈稅 (即被課徵總價的 10%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15%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;簡稱「特銷稅」)。例如,現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場購買 1 棟 1,800 萬元的房子,明年 5 月以 2,000 萬元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,依當時的奢侈稅,要繳納售價 15%、約 300 萬元的奢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,此或能有效抑制短線炒房的歪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房地合一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的房屋及土地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,採行「房地分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課稅」(簡稱舊制),房屋利得課徵「所得稅」(即個人的綜合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稅和法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),土地利得課徵「土地增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」。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,採用「房地合一課稅」(簡稱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),強調房屋及土地按出售總價計算利得,合併課稅。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 年 1 月 1 日為基準,持有期間若在 2 年以下,則適用「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」課稅。持有期間若超過 2 年,仍適用「舊制」。2016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房地合一」的新制,課稅對象分成個人與法人兩種。個人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隨著居住身份不同,而分成「居住者」與「非居住者」兩類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象。法人係按企業註冊登記地,而分成「境內企業」與「境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」。至於不同對象的「稅率」高低,則遵循「自用宅的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賦低於非自用宅」、「持有期間越長、稅率越低」和「境內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低於境外企業」的原則訂定。因此,「自用」的「居住者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屋所得扣除免稅額 400 萬元後,將「所得餘額」乘以分離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 10%,繳納「房地合一稅」。「非自用」的「居住者」當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持有期間低於 1 年時,買賣利得的稅率達 45%。持有 1 至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、2 至 10 年,以及超過 10 年者,其稅率分別為 35%、20%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 15%。「非居住者」的房地持有期間低於 1 年與超過 1 年的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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