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8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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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」的因應對策早就接踵而來,其中最具特色的是,減少利用土地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物或股票的銀行借款,改以發行「轉換公司債」(Convertible Bond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稱 CB)  取代。一來融資成本更低,二來正逢股市低迷之際,持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B 的債權人在凍結期間過後,不致立刻轉換成普通股,所以主要股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必擔心「股權被稀釋」。另一方面,此刻持有 CB 的債權人,往往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建公司的主要股東或境外子公司,他們有足夠時間等到景氣回春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價上揚時,將 CB 債劵換成普通股,並伺機在市場上拋售多餘的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,屆時又為自己賺取另一筆投資收益,同時幫助公司取得比銀行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更低廉的資金成本。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興富發集團為國內知名的建設集團之一,不只符合本章的論述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象,其同時擁有多家子孫公司,涵蓋營建產業的上中下游。產品線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場的水平擴充,使得營建據點遍及全國各縣市、大陸與海外各國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旗下更有興富發與潤隆兩家上市的建設公司,彼此盤根交錯。因此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節擬以兩家公司的發跡過程,簡述台灣營建集團的成長歷史。由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企業的組織架構與主要股東,乃為公司治理的核心,也是機制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的關鍵,所以一併做必要的描述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(簡稱興富發公司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興富發公司設立於 1980 年 1 月,原名「鈜福建設」,於 1989 年 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與「宏巨建設」合併,前者是「消滅公司」或「目標公司」(Target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mpany),宏巨建設公司為「存續公司」或「主併公司」(Acquiring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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