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2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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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精明投資者遵守的經營法則。所以「張三」採取的投資策略,是向
財力雄厚的「金主」-「李四」家族簡報投資構想,試圖拉攏其參與
投資。但因「李四」家族已是高科技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,動見觀
瞻,如何參與投資「創造利潤、分散風險」,成為重要的管理課題。
雙方經過縝密協商之後,決定共同出資成立「台北不動產投資公
司」,此雖是投資台北不動產而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 (簡稱 SPV),但
為註冊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 (BVI) 的境外公司。再者,李四家族為避
免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,人多口雜,有些投資計畫不易取得共識,乃
以個人名義先行出資成立「李四」境外公司。因此,登記在 BVI 的
「台北不動產投資公司」有兩位股東,其一是登記在 BVI 的「李四」
境外公司,另一是投資構想的原創者「張三」。且為保障投資構想提
出者的創意貢獻,或給予新投資機會引進者合理報酬,「台北不動產
投資公司」除發行普通股外,還額外提供「張三」認購特別股的機
會,以「固定」的特別股股利保障其起碼的投資收益。
顧名思義,境外的「台北不動產投資公司」主要經營不動產投資
與管理業務,為了規避風險及享受租稅誘因,該公司只在融資個案擔
任「保證人」。為投資「美麗華科技園區六、七期」廠辦大樓,「台
北不動產投資公司」先在境外的英屬維京群島成立特殊目的之「王五
有限公司」(SPV),為 100%轉投資成立的公司。然後,「王五有限公
司」在台北登記成立「王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」,擔任本融資案的
借款人。關於本案的發起人、投資人、保證人及借款人,請參閱圖 13-
1 的融資架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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