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1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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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章│「境外公司」與「內保外貸」的融資架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7) 境外公司的盈餘未分配給個人股東時,個人股東原則上無「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所得」。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「境外公司」申請借款的融資架構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論融資金額多少、期別多長,任何融資需求都須搭配借款人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計畫,此投資計畫理想與否,足以影響借款企業未來的還款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力,所以討論融資架構之前,須了解投資計畫的主要內容及參與成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經營背景、管理能力和財務狀況。基於個人資料與業務機密,本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杜撰產生借款企業及主要股東、保證人、和相關的債權銀行,不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際名稱描述,請讀者諒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前所述,本節旨在探討借款企業透過「境外公司」名義,向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銀行融資借款的架構。仿照本章第 1 小節的描述,由於集團企業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的「境外公司」涵蓋數家,且具有不同的業務功能,本個案呈現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組織架構,錯綜複雜關係頗為類似。首先說明境外公司的真正投資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張三」,為何想在新竹科學園區附近,興建富有「廠辦、餐廳及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館」多項功能的大樓?經檢視「張三」的經歷背景,發現其具有豐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商辦市場投資經驗。過去曾買入「世貿大樓」、「德壽大樓」和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門町的「萬國大樓」等商辦大樓,重新改裝及招商後高價售出的成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驗,創造高達原投資本金 40%以上的利潤。因此,相信「張三」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歷背景,對於商辦大樓具有獨到眼光及經營風格,有助提升不動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資產價值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避免「孤注一擲」和「不要把所有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」,向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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