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78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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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」;「境外法人」則指:「不包括在台分支機構的外國企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」。上述差異旨在凸顯,OBU 通常以「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地貨幣」作為交易媒介,服務對象為「非當地居民」,不得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或提領外幣現金、不得兌換或提領新台幣、不須提列存款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,也沒有存款保險機制。因此,OBU 的任何存款不像 DBU 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,客戶 300 萬元以內的存款視為「保額內存款」,享有「全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賠」的保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境外客戶偏愛 OBU 的原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BU 縱然受到上述限制,境外公司的國內外法人,仍樂意與 OBU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密切往來,究竟基於哪些理由呢?首先,我們要強調的是,OBU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擁有法令賦予的更大自由與彈性,此優良條件可使資金操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加靈活。其次,是租稅誘因的驅動力 (Driver),令人著迷。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存款客戶享有「利息所得」免稅優惠,向來是財力雄厚客戶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節稅的重要管道,可協助其有效管理資產。倘若此 OBU 帳戶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境外公司」接單生產,跨國商業貿易的基地,則享有「無須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營業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印花稅等稅捐」的優惠。另由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BU 帳戶在資金調度時,結匯金額及申報性質不受台灣政府頒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」的限制。因此,中大型企業常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成立的境外公司開立 OBU 帳戶,扮演「全球資金統一調度」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心。海外台商透過轄下的境外公司擔任「借款人」,向 OBU 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融資,該境外的借款人還享有與在台「母公司」共用融資額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好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以上誘因可知,政府鼓勵本國銀行設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OBU),旨在藉由「解除金融管制、提供租稅優惠」的手段,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造有利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的環境,吸引「金融業者」進駐設立營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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