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0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P. 380
境外公司,稱為「境外控股公司」;將職司經貿業務的境外公
司,稱為「境外貿易公司」。至於最常用來註冊登記境外公司的
「免稅天堂」,則有新加坡、香港、「開曼群島」和「英屬維京
群島」(簡稱 BVI)。紙上境外公司成立之後,有效存續的條件是每
年繳交「年費」給註冊國 (地區),經營成本堪稱有限,吸引中大
型企業競相設立,也導致代辦此項註冊登記的顧問公司及會計師
事務所琳琅滿目。
集團企業或個人熱衷成立「境外公司」,受到哪些因素的誘導
呢?本書曾在第 12 章提及,境外公司扮演的業務功能,如何協助
集團企業創造利潤貢獻。因此,這裡單就境外公司創造的海外利
潤,描述其對個人股東的稅賦誘因。依照台灣的稅制,個人的一
般所得按照「累進稅率」扣繳。綜合所得中的「海外所得」,除
了以「累進稅率」扣繳外,還可選擇「最低稅負制」的扣繳方
式。謹臚列相關原理及規定如下:
(1) 累進稅制計算的一般所得稅額=綜合所得淨額×邊際稅率-累
進差額
(2) 最低稅負制計算的稅額=(最低稅負所得額-670 萬元)×20%
(3) 最低稅負所得額=綜合所得淨額+特定保險給付+未上市股票
交易+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+非現金捐贈+海外所得
(4) 個人的「海外所得」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時,須計入最低稅負
所得。
(5) 個人的國內、外年所得超過 670 萬元以上的民眾,符合最低稅
負繳納門檻。
(6) 「海外所得」是指,來自中華民國、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所
得,包括:香港、澳門,以及開曼群島、英屬維京群島(BVI)
等免稅天堂,及其他國家的所得。
-368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