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0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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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公司,稱為「境外控股公司」;將職司經貿業務的境外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,稱為「境外貿易公司」。至於最常用來註冊登記境外公司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免稅天堂」,則有新加坡、香港、「開曼群島」和「英屬維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群島」(簡稱 BVI)。紙上境外公司成立之後,有效存續的條件是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繳交「年費」給註冊國 (地區),經營成本堪稱有限,吸引中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型企業競相設立,也導致代辦此項註冊登記的顧問公司及會計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務所琳琅滿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團企業或個人熱衷成立「境外公司」,受到哪些因素的誘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呢?本書曾在第 12 章提及,境外公司扮演的業務功能,如何協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團企業創造利潤貢獻。因此,這裡單就境外公司創造的海外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潤,描述其對個人股東的稅賦誘因。依照台灣的稅制,個人的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般所得按照「累進稅率」扣繳。綜合所得中的「海外所得」,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了以「累進稅率」扣繳外,還可選擇「最低稅負制」的扣繳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。謹臚列相關原理及規定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累進稅制計算的一般所得稅額=綜合所得淨額×邊際稅率-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差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最低稅負制計算的稅額=(最低稅負所得額-670 萬元)×20%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最低稅負所得額=綜合所得淨額+特定保險給付+未上市股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+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+非現金捐贈+海外所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 個人的「海外所得」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時,須計入最低稅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5) 個人的國內、外年所得超過 670 萬元以上的民眾,符合最低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繳納門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6) 「海外所得」是指,來自中華民國、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,包括:香港、澳門,以及開曼群島、英屬維京群島(BVI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免稅天堂,及其他國家的所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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