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77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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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章│「境外公司」與「內保外貸」的融資架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),扮演不同的業務功能。因此,實務上普遍存在海外台商隸屬的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企業,轄下「從屬公司」,夾雜著「境外控股公司」、「境外紙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型公司」(又稱離岸的空殼公司)、和「一般境外公司」。海外台商與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銀行相互往來的另一特色是,金融活動主要透過 OBU 達成往來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,只有少數藉由 DBU 業務往來。所以本節擬先簡單描述 OBU 的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概況,然後討論境外公司的業務特質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本國銀行的 OBU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開戶對象與資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境外的 OBU 是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,建立區域性的金融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心,吸引國內外法人參與投資之金融業務單位。本身不受當地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管理條例、銀行法等的限制,只須遵照「國際金融業務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」、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」以及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辦法」辦理相關業務。業務項目可分為:授信類業務與服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業務兩大項。顧名思義,授信類業務主要提供保證、承兌與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服務。例如,給予客戶短期和中長期別的週轉金融資、進出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貿易融資及資本性融資的服務。OBU 辦理的服務類業務,種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性質類似 DBU,所以銀行傳統服務項目如存款、匯兌、理財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收、避險、電子金融等,OBU 均可提供,其與 DBU 的主要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異在於,OBU 帳戶的往來對象侷限於:註冊在免稅天堂的紙上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公司、有實體設備的境外公司,以及在台無固定住所的外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然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於 OBU 的開戶資格,謹以自然人與法人的資格條件做說明。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裡所稱的自然人為:「持有外國護照,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個人」;法人中的「本國法人」係指:「我國企業之海外分支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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