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7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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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章│「境外公司」與「內保外貸」的融資架構
同一人 (有自然人、法人、關係人和利害關係人) 與同一集團企
業。第二及第三層分別以產業別和國家別作為分類。而授信以外
的信用風險集中度,則根據銀行與交易對手或投資商品的種類做
區分,主要為固定收益證券、權益證券、衍生性商品、存放央行
(含金融同業) 及其他。
2. 透過「內保外貸」減低信用風險
就本國銀行而言,上述業務的主要對象是台灣的借款客戶,若是
台灣以外國家,正常情況銀行不可能從事複雜的業務往來;因為
信用風險難引掌握。以中國大陸的授信往來為例,授信對象可簡
單分成:陸資銀行、陸資企業及大陸台商 (包括轉投資成立的境
外公司)。本國銀行與陸資銀行的業務往來,有資金拆放、進出口
融資墊款、保兌額度等。本國銀行與陸資企業和大陸台商的業務
往來,主要是授信業務,但隨著借款企業不同的經營策略與理財
動機,相關集團組織形成的大陸企業與境外公司,交叉持股與業
務分工的複雜程度,有時可能造成有興趣承作申貸案件的銀行,
低估實際承擔的信用風險。基於減低信用風險,承貸銀行乃要求
陸資企業辦理「內保外貸」的借款方式。
3. 本國銀行偏好使用「內保外貸」與陸資企業往來的理由
除了降低信用風險的考慮,本國銀行偏好使用「內保外貸」與陸
資企業授信往來?另一可能原因是,大陸的金融環境造成。例
如,大陸當地缺乏公信力高的信用評等機構。中國證監會與保監
會雖曾認可:大公、上海新世紀、天津中誠、中誠信、中誠信
證、遠東資信、聯合及鵬元八家信評機構,但這些機構受到本國
銀行重視的程度相當有限。大陸幅員遼闊、企業家數眾多,惟被
國際信評機構 (如 S&P、Moody’s、Fitch) 評等的受評對象,在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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