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7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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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章│「境外公司」與「內保外貸」的融資架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一人 (有自然人、法人、關係人和利害關係人)  與同一集團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。第二及第三層分別以產業別和國家別作為分類。而授信以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信用風險集中度,則根據銀行與交易對手或投資商品的種類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分,主要為固定收益證券、權益證券、衍生性商品、存放央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含金融同業)  及其他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透過「內保外貸」減低信用風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本國銀行而言,上述業務的主要對象是台灣的借款客戶,若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以外國家,正常情況銀行不可能從事複雜的業務往來;因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風險難引掌握。以中國大陸的授信往來為例,授信對象可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分成:陸資銀行、陸資企業及大陸台商 (包括轉投資成立的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公司)。本國銀行與陸資銀行的業務往來,有資金拆放、進出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資墊款、保兌額度等。本國銀行與陸資企業和大陸台商的業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往來,主要是授信業務,但隨著借款企業不同的經營策略與理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動機,相關集團組織形成的大陸企業與境外公司,交叉持股與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分工的複雜程度,有時可能造成有興趣承作申貸案件的銀行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低估實際承擔的信用風險。基於減低信用風險,承貸銀行乃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資企業辦理「內保外貸」的借款方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本國銀行偏好使用「內保外貸」與陸資企業往來的理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了降低信用風險的考慮,本國銀行偏好使用「內保外貸」與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企業授信往來?另一可能原因是,大陸的金融環境造成。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,大陸當地缺乏公信力高的信用評等機構。中國證監會與保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雖曾認可:大公、上海新世紀、天津中誠、中誠信、中誠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、遠東資信、聯合及鵬元八家信評機構,但這些機構受到本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重視的程度相當有限。大陸幅員遼闊、企業家數眾多,惟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信評機構 (如 S&P、Moody’s、Fitch)  評等的受評對象,在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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