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9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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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章│「境外公司」與「內保外貸」的融資架構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「內保外貸」個案的融資架構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儘管集團企業的組織結構,受到經營策略與理財動機不同而呈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差異,但就「內保外貸」涉及的借款人、保證人、開狀行、受益人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銀行而言,融資架構的性質相當類似,所以本節擬以「個案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」描述相關授信原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SLC 的申請人與美麗華銀行的借款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先,假設「擔保信用狀」(簡稱 SLC)  的申請人為「廣州永頌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有限公司」,顧名思義該公司在中國廣州註冊登記,分別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廣州市光輝建設公司」與「永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」(註冊地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英屬維京群島 (British  Virgin Islands;簡稱 BVI))持股,投資比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為 75%與 25%。其中,「廣州市光輝建設公司」的股東為李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與王大媽,籍貫均為中國,持股各 50%。「永頌控股集團有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」則由籍貫中國香港的吳明顯與吳陳秀麗夫婦各持股 50%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登記在 BVI 的紙上公司。值得一提的是,廣州市光輝建設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兩位股東,是永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,任何決策聽命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實質控制力的吳明顯夫婦,但要承擔廣州永頌集團有限公司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的經營風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圖 13-2 顯示,「廣州永頌集團有限公司」是向「中國工商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」申請開立擔保信用狀的保證額度。此保證額度旨在向台灣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美麗華銀行」提供保證,當「永頌投資 (香港)  有限公司」(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冊地在香港)  無法還本付息給債權人「美麗華銀行」時,開發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信用狀的「中國工商銀行」須承擔還款責任。所以「永頌投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香港)  有限公司」是本案港幣 5.6 億元融資的借款人,也是開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保信用狀的「被擔保人」。該公司則由吳明顯與吳陳秀麗夫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別持股 51.5%及 48.5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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