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9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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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章│「境外公司」與「內保外貸」的融資架構
二、「內保外貸」個案的融資架構
儘管集團企業的組織結構,受到經營策略與理財動機不同而呈現
差異,但就「內保外貸」涉及的借款人、保證人、開狀行、受益人與
債權銀行而言,融資架構的性質相當類似,所以本節擬以「個案方
式」描述相關授信原理。
1. SLC 的申請人與美麗華銀行的借款人
首先,假設「擔保信用狀」(簡稱 SLC) 的申請人為「廣州永頌集
團有限公司」,顧名思義該公司在中國廣州註冊登記,分別由
「廣州市光輝建設公司」與「永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」(註冊地在
英屬維京群島 (British Virgin Islands;簡稱 BVI))持股,投資比率
各為 75%與 25%。其中,「廣州市光輝建設公司」的股東為李小
明與王大媽,籍貫均為中國,持股各 50%。「永頌控股集團有限
公司」則由籍貫中國香港的吳明顯與吳陳秀麗夫婦各持股 50%,
是登記在 BVI 的紙上公司。值得一提的是,廣州市光輝建設公司
的兩位股東,是永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,任何決策聽命於
有實質控制力的吳明顯夫婦,但要承擔廣州永頌集團有限公司衍
生的經營風險。
根據圖 13-2 顯示,「廣州永頌集團有限公司」是向「中國工商銀
行」申請開立擔保信用狀的保證額度。此保證額度旨在向台灣的
「美麗華銀行」提供保證,當「永頌投資 (香港) 有限公司」(註
冊地在香港) 無法還本付息給債權人「美麗華銀行」時,開發擔
保信用狀的「中國工商銀行」須承擔還款責任。所以「永頌投資
(香港) 有限公司」是本案港幣 5.6 億元融資的借款人,也是開發
擔保信用狀的「被擔保人」。該公司則由吳明顯與吳陳秀麗夫婦
分別持股 51.5%及 48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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