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8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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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比例上微不足道。而中國大陸雖有「人民銀行徵信中心」,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沒有」業務功能類似台灣的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」(簡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CIC),也易導致債權銀行承擔很高的信用風險而不自知。集團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的財務報表與有形資產,若在境外與境內公司多層次的複雜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之下,缺乏 JCIC 強而有力的彙總所有借款人、保證人,甚至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人 (如 Factoring 的應收帳款債務人)  的主從債務餘額,此霧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看花、盲目承作的授信,遇到借款企業出現違約,債權可能無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保。因此,基於信用風險的控管,乃有「內保外貸」融資架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產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「內保外貸」的 SLC 為何不是合格的風險移轉工具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過,金管會對「內保外貸」業務的考量是,借款人雖取得大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區銀行開立之擔保信用狀,向臺灣地區銀行借款,惟實質上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人之違約風險,由大陸地區法人承擔,仍屬對大陸地區之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。依「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、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度計算方法說明」,擔保債權取具之保證或擔保品,須達一定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且信用保障提供人須非屬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設立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支機構,始有風險移轉之效果。因大陸地區銀行開立之擔保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狀非屬上開計算方法說明之合格風險移轉工具,為符合對大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區風險控管之精神,銀行於辦理「內保外貸」業務時,即使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人非為「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」,仍應依「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、投資及資金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」,計入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暴險。但該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屬於短期貿易融資時,仍得依計算方法,免予計入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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