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2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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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借款幣別與擔保信用狀幣別不同時,放款值依擔保信用狀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之等值借款幣別按 95%計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倘若每筆款項動用之後,借款幣別兌擔保信用狀幣別之匯率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值達 3% (含)  以上 (每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檢視一次),經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,應於 7 個營業日內清償超逾放款值之借款,或提供本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認可之擔保品補足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清償期限-每筆借款的期限始自動用日起 2 年,且至遲應於每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保信用狀有效期屆滿 7 個營業日前,清償每筆借款所有應清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本金及利息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.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或自編財務報表、簽證機構、會計師 (有否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戒紀錄)  及查核意見,均大致正常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.  美麗華銀行的徵信報告顯示,借戶的負債比率偏高,長短期償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力不佳,借款人及利害關係人在 JCIC 雖無不良信用紀錄,但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成員均為港籍和陸籍身分,本國銀行無法有效掌握實際的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狀況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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