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1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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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章│「境外公司」與「內保外貸」的融資架構
額」。何況此案例的香港借款人 (即「永頌投資 (香港) 有限公司」),
須納入大陸地區總融資餘額的計算,且依金管會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
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」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:銀行對
中國的「國家風險總額度」不得超過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一倍。謹臚
列本案主要的授信條件如次:
1. 借款企業「永頌投資 (香港) 有限公司」的業務經營正常-該公司
於 1990 年在香港設立登記,以經營投資和進出口貿易為業。同
時,也在「永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」擔任融資及資金調度平台。
早期主要收入來自代理中國大陸境內關係企業,採購石材的佣金
及業務諮詢收入。2013 年以後,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比重,所以
投資收益及利息收入成為未來還本付息的主要財源。
2. 近一年來借戶 (即「永頌投資 (香港) 有限公司」) 在「美麗華銀
行」的「利潤貢獻」達新台幣 2 千萬元,為維繫與借戶的往來關
係,並爭取「永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」其他子公司的業務往來商
機,正面看待未來發展。
3. 信用風險的評估-根據風險控管部門的「境外中型/中小型」評等
模型,計算出借戶的信用等級為第 11 等,屬於「相當差」的等級
類別。因此,要求借戶請「中國工商銀行」開具「擔保信用狀」
十足擔保,期間二年,不循環使用的「一般中期擔保放款」額度
港幣 5.6 億元。
4. 利率條件:人民幣及港幣的浮動利率指標均為 HIBOR,美金、歐
元及日幣的浮動利率指標均為 LIBOR,加計的交易成本或差價
(Spread) 介於 1.3%與 1.5%之間。
5. 為協助降低借戶的整體財務成本,同意借戶在不同匯率變動下,
彈性調整動用資金的幣別:
(1) 於收到擔保信用狀後,憑借款支用書於放款值內申請動用。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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