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6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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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「境外公司接單-大陸生產」的授信往來項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類企業的產銷活動,重心擺在台灣「境外」。因此,成立「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公司」負責接單,然後交給大陸子公司生產。「境外公司」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銀行借貸往來,主要透過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」(OBU)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。當然,非 OBU 的分行亦可辦理相關業務,端視個別銀行的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策略與運作機制而定。基於說明方便起見,本小節以「OBU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為與境外公司授信往來的主要窗口,並分項析述往來業務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直接放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母公司成立的「境外公司」,於大陸地區成立子公司負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產活動,所以須動用相當龐大的資金來運作。姑且不談「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資金」來自獨資或與大陸企業合資,「舉債資金」勢必受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的額度上限規範,單一銀行往往無法滿足融資需要,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代之的是申請「聯合貸款」(Syndicated Loan),由本國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OBU 主辦或成為參貸行之一。境外公司除了接單任務,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能扮演大陸子公司的「貿易融資」責任。例如,籌措建廠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、進出口押匯的任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公司在大陸成立子公司,比較有效率的作法是,購併當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。需要購併資金時,透過往來銀行,辦理「過渡性融資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Bridge Loan)。由於境外公司常是「紙上公司」,財務報表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合理反映背後出資者的信用品質。因此,實際承辦時,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要求徵提母公司或主要股東,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徵提擔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。另一方面,OBU 雖不可收受「境內股票」…等台幣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,作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。但授信戶可請銀行開立「外幣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價的「擔保信用狀」予 OBU,變通地將之視為 OBU 的「擔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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