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2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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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企業經營模式與授信業務的往來關係
基於說明方便,本小節所稱「企業經營模式」,主要係指「跨境
中國、成立子公司」的擴張類型。但由於圖 12-3 至圖 12-6 的擴張類
型,只在境外公司的複雜程度與出資結構呈現差異,所以相關業務往
來的推論仍適用其他類型。同理,當跨境國家由「中國」改為「東南
亞」國家時,相關業務的敘述也應類似。倘若授信往來出現差異,最
大可能將是:地主國的授信法令存在差異所致。為簡化說明,本小節
單從跨境「中國大陸」,討論授信往來的業務種類,其他國家的授信
法規不在說明範圍。而且,既然以台資企業跨境「大陸」討論授信往
來,我們想先簡單描述授信法規的演進過程。實務上,授信法規類似
授信業務的金融環境,法規逐步鬆綁時,銀行推動的授信業務也會跟
著不同,並落實地調整與借款客戶的授信往來。銀行的借款客戶除一
般企業、政府與個人外,主要對象是金融機構。但這裡只針對「借款
企業、而非金融機構」討論授信往來,也不討論相關業務的鬆綁是否
合理或正確的問題。
1. 本國銀行如何突破與大陸台商有關的授信法規
(1) 間接成立子銀行
從「企業授信」角度,本國銀行與大陸台資企業的授信往來,
主要是開立「擔保信用狀」(Stand-By Letter of Credit;簡稱
SLC)。當時的主管機關-財政部曾於 2003 年 4 月 4 日函示,
開立至大陸的「擔保信用狀」,保證對象限於「國內客戶」
(即台灣的母公司),不得以「大陸子公司」做為被保證對象。
為尋求商機,本國銀行務實的變通作法是,透過第三地區的子
銀行或往來銀行,「轉開」擔保信用狀至大陸地區的銀行,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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