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4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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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greement,簡稱 ECFA),試圖循序漸進地展開金融交流。
(3) 鬆綁業務管制
在業務交流方面,2001 年 6 月台灣開放本國銀行之國際金融業
務分行 (Offshore Banking Unit;簡稱 OBU) 辦理兩岸通匯業
務。2002 年 7 月,大陸人民銀行批准大陸銀行與台灣的銀行建
立直接的代理行關係,兩岸從此邁向有條件地通匯。在貨幣兌
換與清算方面,2003 年 10 月台灣放寬民眾攜帶小額人民幣進
出國境。2005 年 10 月,金門、馬祖地區的金融機構可試辦
「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」。2008 年 7 月初,台灣本島開放
「人民幣」兌換業務。大陸的中國銀行則負責「新台幣」的兌
換業務,2012 年 12 月中國通過、2013 年 1 月 28 日台灣的中
央銀行宣布,「中國銀行台北分行」擔任「人民幣」的清算
行,台灣銀行的上海分行於 2 月 6 日開始負責「新台幣」在大
陸的清算業務,此發展態勢意味兩岸的貨幣清算機制正式啟
動。
整體而言,金管會規定「本國銀行」在大陸地區的授信、投資
與資金拆存總額,不得高於銀行「淨值」的 1 倍,顯示主管機
關目前採用「總量管制」監督個別銀行,並透過個別銀行的資
本適足率與業務往來限制,牽制銀行與大陸台商、陸資企業與
陸資銀行的往來關係。
2. 「台灣接單-大陸生產」的授信往來項目
如前所述,中小型企業跨境大陸的初期,普遍使用該種方法。此
經營模式的台灣母公司,仍然扮演銀行往來的關鍵角色,意味授
信法規的限制來自台灣的主管機關。茲從「借款企業」角度,簡
述其與銀行往來的授信項目如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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