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7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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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授信」。如前所述,2006 年 11 月以前,資金用途除短期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貿易融資外,不得用於大陸地區投資、週轉或保證等用途。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,財政部 2004 年 5 月 14 日台財融函令規定。故以當時的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法規,境外公司向 OBU 借款,所得資金僅得提供境外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週轉之用,不能供應大陸子公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開立「擔保信用狀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的 OBU 推動授信往來的另一途徑是,開立「擔保信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狀」,擔保借款企業的大陸子公司進行購料與借款。子公司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應商有了銀行開立的 SLC 提供保證,將可放心地出貨給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子公司,並給予大陸子公司應付帳款的付款寬限,有效發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援大陸子公司資金週轉之目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辦理「應收帳款融資業務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層次的境外公司除了接單任務,還可能成立一家境外公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專司「行銷通路」的任務。行銷地點與目標經常是,設廠在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的下游公司,與大陸子公司共同創造「產業聚落」的供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鏈 。 因此, OBU 可爭取辦 理 「應收 帳 款融資 業 務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Factoring),協助減輕境外公司過多應收帳款,帶來龐大資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積壓的窘境與成本。例如,「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」的集團體系 (簡稱台表科集團),旗下 100%持有 TSMT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BVI)  紙上型境外公司,該境外公司又 100%持有數家 BVI 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公司,其中一家投資成立「香港峻凌有限公司」,負責掌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十家在中國主要省市登記生產 IC、PCB、連接器、電容器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電子公司。為解決這些電子公司產品銷售衍生的應收帳款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避免資金受到過多積壓,乃透過「香港峻凌有限公司」擔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應收帳款的讓與人」,最終母公司「台表科集團」擔任「保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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