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71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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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作業要點」,內容除了「快速回應民眾的陳情案」外,還強調四項監
理重點,謹簡單臚列如次:
1. 每月定期召開「場外監控平台會議」,跨局討論監理資訊。例
如,針對「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」(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;
簡稱 TRF) 或特定衍生性商品、保單等,在快速成長時,主動分
析業者的操作模式、經營風險及對消費者權益的可能影響,即早
專案檢查、適度監理或行政處分。
2. 對高國家風險地區,即時掌握金融機構在當地的轉投資事業、放
款及投資曝險額與敏感度分析,避免海外風險拖累國內營運。
3. 即早監控結構型金融商品、高槓桿衍生性商品等的發行人、還本
付息條件、強制轉換約定,以及有無連結高風險資產或指標。
4. 面對大量資產放在「無活絡市場」項下,卻未將「價值減損」列
入損益或淨值的細項,務要即時掌握金融機構有否透過信託、轉
投資私募基金、特殊目的機構 (Special Purpose Vehicle;簡稱
SPV) 等安排,規避監理。
一、解釋名詞
1. 自然人與法人的授信類別
2. DBU 與 OBU
3. 大陸「高新園區」的「兩年三減半」措施
4. 「金融 MOU」與 ECFA 的關係
5. 「兩岸金融三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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