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71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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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要點」,內容除了「快速回應民眾的陳情案」外,還強調四項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重點,謹簡單臚列如次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每月定期召開「場外監控平台會議」,跨局討論監理資訊。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,針對「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」(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稱 TRF)  或特定衍生性商品、保單等,在快速成長時,主動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析業者的操作模式、經營風險及對消費者權益的可能影響,即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專案檢查、適度監理或行政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對高國家風險地區,即時掌握金融機構在當地的轉投資事業、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及投資曝險額與敏感度分析,避免海外風險拖累國內營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即早監控結構型金融商品、高槓桿衍生性商品等的發行人、還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息條件、強制轉換約定,以及有無連結高風險資產或指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面對大量資產放在「無活絡市場」項下,卻未將「價值減損」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損益或淨值的細項,務要即時掌握金融機構有否透過信託、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私募基金、特殊目的機構 (Special Purpose Vehicle;簡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PV)  等安排,規避監理。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解釋名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自然人與法人的授信類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DBU 與 OBU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大陸「高新園區」的「兩年三減半」措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「金融 MOU」與 ECFA 的關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「兩岸金融三法」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-359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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