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9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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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的國企、央企相繼傳出債務違約,如電力設備製造商保定天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團、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,以及中鋼集團旗下的中鋼股份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,提醒台資銀行從事相關授信宜更加審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台灣母公司負責「接單-生產」,銷往「美歐先進國家或其他地區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種經營模式係以「台灣母公司」作為運作核心,跳脫與大陸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南亞國家的生產關係,所以銀行的授信對象為台灣母公司,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以 DBU 為業務承作窗口。因此,國內一般企業與往來銀行可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的授信業務,此經營模式的企業均可照常承作。例如,前述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接放款、進出口押匯、應收帳款融資業務等均可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台灣負責「接單」,大陸子公司「生產」,再銷往「美歐或其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」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類經營模式是上述經營模式的擴大版,也是所有授信往來的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,業者或出資者放眼全球時,只將大陸子公司視為「生產」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之一,並非唯一的依靠。在原料供應與行銷方面,美歐等國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著名廠商除了是此類企業重要的採購來源,也可能是行銷的目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場。因此,該類企業需要在世界各地,成立不同業務功能的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,集團總部著眼的是「全球運籌」目標的達成,透過「集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制、分權營運」推動多樣化的政策與策略,「金融往來」當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,往來銀行涵蓋世界各國的國際性銀行,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業務不再侷限於「授信往來」,可能隨著各國授信法規的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異,自然地築起相當多樣且分散各國的往來關係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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