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5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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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銀行借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裡所稱的「銀行借款」,係指台灣境內分行 (簡稱 DBU)  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資往來,由母公司出面辦理借款,俟款項取得後再「間接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」,「錢進大陸」,但長此以往很怕落到「債留台灣」的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轉開「擔保信用狀」給予授信保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前所述,2006 年 11 月以前,本國銀行只對台灣母公司開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擔保信用狀」,不得對台資企業的大陸子公司開立 SLC。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上,變通方法是,本國銀行透過第三地區的子銀行或往來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,「轉開」擔保信用狀至大陸地區的銀行,擔保借款企業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陸子公司,向大陸銀行 (即陸資銀行)  借款可能存在的信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大陸出口、台灣押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大陸子公司」在當地生產之後直接出口,然後由台灣的母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拿「提單」等出貨文件,向本國銀行的 DBU (如國外部或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指定分行)  押匯。接著將押匯所得款項視為「再匯出款」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大陸子公司的購料及員工薪資等費用。早期,還有「大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口、台灣結匯」的授信往來,可搭配「大陸出口、台灣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」的往來運作。具體地說,早期本國銀行辦理「大陸進口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結匯」的對象,限制在曾經有「大陸出口、台灣押匯」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企業。但目前銀行已不對承作對象設限,久而久之該項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已不明顯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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