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5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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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(1) 銀行借款
這裡所稱的「銀行借款」,係指台灣境內分行 (簡稱 DBU) 的
融資往來,由母公司出面辦理借款,俟款項取得後再「間接匯
款」,「錢進大陸」,但長此以往很怕落到「債留台灣」的景
況。
(2) 轉開「擔保信用狀」給予授信保證
如前所述,2006 年 11 月以前,本國銀行只對台灣母公司開立
「擔保信用狀」,不得對台資企業的大陸子公司開立 SLC。實
務上,變通方法是,本國銀行透過第三地區的子銀行或往來銀
行,「轉開」擔保信用狀至大陸地區的銀行,擔保借款企業的
大陸子公司,向大陸銀行 (即陸資銀行) 借款可能存在的信用
風險。
(3) 大陸出口、台灣押匯
「大陸子公司」在當地生產之後直接出口,然後由台灣的母公
司拿「提單」等出貨文件,向本國銀行的 DBU (如國外部或外
匯指定分行) 押匯。接著將押匯所得款項視為「再匯出款」,
支付大陸子公司的購料及員工薪資等費用。早期,還有「大陸
進口、台灣結匯」的授信往來,可搭配「大陸出口、台灣押
匯」的往來運作。具體地說,早期本國銀行辦理「大陸進口、
台灣結匯」的對象,限制在曾經有「大陸出口、台灣押匯」的
台灣企業。但目前銀行已不對承作對象設限,久而久之該項往
來已不明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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