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3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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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生產基地的大陸子公司,向大陸銀行 (即陸資銀行)  借款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存在的信用風險。另一方法則是,間接成立子銀行的迂迴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策略。例如,協和集團在 1994 年藉由第三地的子公司,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寧波設立「協和銀行」,堪稱最早前往大陸的金融集團。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寶成集團於 1997 年透過香港註冊的蓮花國際,與上海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發展銀行合作成立的「華一銀行」,堪稱第二家金融集團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著,「香港富邦銀行」於 2008 年入股「廈門市商業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」,收購廈門商銀 19.99%股權,算是台灣的金融機構,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家經由第三地成立的子公司,以收購股權方式投資大陸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,不僅符合金管會 2008 年 3 月 14 日修正發布「臺灣地區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」第 11 條之 1 所定國內金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或銀行之海外子銀行,得轉投資大陸地區銀行之申請資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程序規定,亦符合大陸地區放寬香港銀行入股大陸內地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資產應達 60 億美元之門檻;因為「香港富邦銀行」2007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底的總資產為 77.8 億美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加速簽署兩岸金融法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先,2009 年 11 月 16 日兩岸正式簽訂「金融 MOU」,且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0 年 1 月 16 日生效;2010 年 3 月 16 日金管會修正發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兩岸金融三法」-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許可管理辦法」、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許可管理辦法」、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」等,促使金融機構拓展大陸市場具備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確的法源;兩岸兩會進而在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「兩岸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濟合作 架構協 議」 (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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