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3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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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保生產基地的大陸子公司,向大陸銀行 (即陸資銀行) 借款可
能存在的信用風險。另一方法則是,間接成立子銀行的迂迴轉
進策略。例如,協和集團在 1994 年藉由第三地的子公司,轉
進寧波設立「協和銀行」,堪稱最早前往大陸的金融集團。其
後,寶成集團於 1997 年透過香港註冊的蓮花國際,與上海浦
東發展銀行合作成立的「華一銀行」,堪稱第二家金融集團的
設立。
接著,「香港富邦銀行」於 2008 年入股「廈門市商業銀
行」,收購廈門商銀 19.99%股權,算是台灣的金融機構,第
一家經由第三地成立的子公司,以收購股權方式投資大陸銀行
業,不僅符合金管會 2008 年 3 月 14 日修正發布「臺灣地區與
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」第 11 條之 1 所定國內金控
公司或銀行之海外子銀行,得轉投資大陸地區銀行之申請資格
及程序規定,亦符合大陸地區放寬香港銀行入股大陸內地銀行
總資產應達 60 億美元之門檻;因為「香港富邦銀行」2007 年
底的總資產為 77.8 億美元。
(2) 加速簽署兩岸金融法令
首先,2009 年 11 月 16 日兩岸正式簽訂「金融 MOU」,且在
2010 年 1 月 16 日生效;2010 年 3 月 16 日金管會修正發布
「兩岸金融三法」-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
資許可管理辦法」、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
資許可管理辦法」、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
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」等,促使金融機構拓展大陸市場具備更
明確的法源;兩岸兩會進而在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「兩岸經
濟合作 架構協 議」 (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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