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0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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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,有些可能是跳躍的方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「產銷活動」區分中大型企業的經營模式,初期最常使用的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是「台灣接單-大陸生產」。該種經營模式特別適合原先還是「中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型」的企業,初期無法承擔過多經營風險,資金和生產技術也相對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,想要前進大陸測試水溫,目的可能只是節省勞工成本。其後,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規模逐漸擴大,也躋身至「中大型企業」,繼續使用此種模式擴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銷版圖,除可利用當時的廉價勞工,另一用意可能在尋找更大的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設施,並爭取大陸各省「高新園區」(類似台灣的新竹科學園區)提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兩年三減半」等租稅優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種經營模式跳過台灣的母公司,經常是由「少數個人或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族」出資及主導,在免稅國家成立「紙上型」公司,試圖規避台灣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陸政府法令規章帶來的束縛。實務上,經常看到台灣的上市櫃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,其控制股東或主要董監事扮演此跳脫作為,試圖切割母公司原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重大利益,或轉移超額利益成為少數股東獨享的投機行為。更深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思考高階主管的作為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時,難免被當作另一種形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「資產掏空、五鬼搬運」看待。有時,此類公司被小股東或社會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質疑時,母公司的高階主管還大言不慚地以「個別股東」的投資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,不致影響母公司的經營績效而簡單帶過。但從類似案件的授信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經驗發現,銀行的授審主管每次在審查時,除了評估借款人的財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料,還將主要投資事業的經營績效視為評估重點,甚至以主要投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業的母公司及其合併報表作為審查依據,真正的借款人-「紙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型」公司,提供的財務報表只能聊備一格,審查時不具太多資訊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值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種經營模式往往是台灣的母公司,直接在大陸 (或其他東南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)  與當地的陸資企業、國營企業,「合資」成立「子公司」,並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接單-生產-發貨通路-行銷-財務」等一連串業務活動,均以子公司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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