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1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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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章│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
名義從事經營。有時,可能成立數個業務功能不同的子公司,分工完
成「產銷活動」的任務。此種高度自主的經營模式,集團的組織架構
明顯大於前述兩種模式,也常以「大陸各省」的上中下游廠商,作為
商品勞務的往來對象,目標市場集中在「大陸當地」。第四種及第五
種經營模式頗為類似,前者是由台灣的母公司負責「接單-生產」,直
接銷往「美歐先進國家或其他地區」;後者的台灣母公司只負責「接
單」,產品「生產」透過在大陸、越南、泰國等地區設立的子公司負
責,然後銷往「美歐或其他國家」。前者堪稱為「台灣之光」,深根
台灣,放眼世界。例如,台灣積體電路公司的 IC 產品,技術創新程度
領先全球,令人敬佩。而後者如早期的製鞋、小五金等傳統產業,利
用大陸廉價的勞力,行銷世界各國,即為例證。近年來,大陸勞工成
本大幅提高,契約合同的相關規範不利於大陸台商,周圍的產業環境
逐步朝向負面發展,迫使原來「生產基地」及其聚落或協力廠商設置
在大陸的企業,漸次遠離大陸,並配合政府的「新南向政策」而往
越、泰、寮、印等東南亞國家發展。
圖 12-8 根據「產銷活動」,區分中大型企業的經營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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