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8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P. 368
證人」(假設情況),將其大陸子公司行銷群創、友達、瑞儀、
輔訊、三星物產等公司的應收帳款,向往來銀行辦理「應收帳
款融資」即屬之。
多層次的境外公司除了扮演接單與行銷通路的任務,也常透過
「境外控股集團」成立一家境外公司,專司「貿易融資」的任
務。因此,該境外公司將與台灣的 OBU,從事進口開狀、出
口押匯…等三角貿易衍生的授信往來。
4. 「接單-生產-行銷通路-財務融資」均以數家大陸子公司執行的授
信往來
或許是「西進政策」的鼓舞,抑或被「產業聚落」所吸引,還是
台灣企業採取的「分割」(Spin Off) 與權益削減 (Equity Carve-
Out) 策略使然,此類經營模式是,出資者直接在大陸成立數家
「合資」企業,從「接單-生產-行銷通路-財務融資」全部在當地
完成。由於台商向「陸資銀行」舉債受到頗多限制,此類企業難
以發揮舉債產生的財務槓桿與規模擴大,要在上海、深圳…等證
券交易所掛牌上市,發行普通股或籌措資金面臨相當困難的挑
戰。直到 2003 年主管機關頒布「金融業務往來許可條例」,大陸
台商才能與台灣的 OBU 接洽資金融通事宜。不過,根據兩岸人民
關係條例第 35 條規定,銀行的承作對象限制在「主管機關核准前
往大陸投資」的企業。目前雖已改採「銀行淨值 1 倍」的總量管
制,監督個別銀行在大陸的授信、投資及資金拆存。惟因信用品
質不理想的企業,信用等級較差,適用的風險權數較高,影響銀
行的「資本適足率」,使得銀行仍刻意挑選信用等級佳的大陸子
公司往來。另一方面,姑且不談中國的網路借貸平台 (Peer to Peer
Network Lending;簡稱 P2P) 可能出現嚴重風暴,2015 年迄今大
-356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