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0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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測是否逾越規範,避免銀行承擔過高的國家風險。但個別銀行如
何在「管理效益大於管理成本」的前提下,制定各項業務的國家
風險門檻?最簡單的方法為,妥善利用國際信評機構定期發布的
「國家主權評等」。理由是個別國家的政權穩定度、經濟發展
力、信用狀況與償債能力不同,想要有系統地建立「國家主權評
等」的制度,不是單靠業務經營、有限人力的銀行能夠自行承
擔。為節省資訊蒐集成本 (Information Costs 或 Searching Costs),
大部分銀行皆透過信評機構定期發布的公開資訊,加工成為具有
管理價值的「次級資料」。例如,某家本國銀行根據 Moody’s、
S&P 及 Fitch 公布的「國家主權評等」,在保守穩健的「選用原
則」下,產生各國的「主權評等」。表 11-1 顯示該本國銀行的設
置理念為,只有一家信評機構公布該國的「主權評等」時,直接
選用評等結果當作該國的「主權等級」。若是兩家信評機構分別
發布該國的「主權評等」,則選用評等結果中比較差者。若是三
家信評機構分別發布該國的「主權評等」,則從其中較佳的兩
家,選擇評等結果較差者。信評機構若同時公布該國政府發行的
長短期別債券的評等,則優先選擇長期別債券的評等結果,作為
國家主權等級。
表 11-1 根據信評機構的評等結果,決定交易對手國的主權評等
比較項目 選用的等級
1 家 直接選用該評等
發布評等結果的
2 家 選用評等結果較差者
信評機構家數
3 家 從評等結果最好的兩家,選用其中較差者。
國家發行的長短期別債券的 優先選用長期別債券的信評結果
信用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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