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9 - 授信管理: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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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 章│國家風險與國家主權評等
(1) 授信業務:其中的放款、透支、貼現、保證、承兌、開發信用
狀 (遠期信用狀買斷)、出口押匯及國際應收帳款融資等,按照
目前的放款餘額計算「暴險值」。對於「承諾但未動用」的授
信額度,計算「暴險值」時,除動用的放款餘額,還要加上
「剩餘可用或未動用」的額度。至於信用狀保兌及轉開信用狀
或保證函部分,則按承作金額計算「暴險值」。
(2) 投資業務:分成股權投資、有價證券投資、外匯交易,以及衍
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四種類別。其中的股權投資,按照帳列金額
計算「暴險值」。有價證券投資按照證券面額計算「暴險
值」,但對於提列資產減損者,則按減損後之資產價值計算。
「附賣回」(簡稱 RS) 證券在評估交易對手不履約時,依照損
失金額認列「暴險值」。外匯交易(即期、遠期外匯及換匯交
易)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,係按照交割前的名目本金計算「暴
險值」。
(3) 拆放同業:廣義的拆放同業係指,對國外銀行之資金拆放、同
業進出口融資墊款、貿易項下的風險參與。相關交易通常按照
使用餘額計算「暴險值」,惟若債權債務的剩餘期限不足三個
月,且交易對手之長期債信或短期債信符合投資等級以上時,
可改依「淨資金拆出餘額的 20%」(假設數據) 和「存放銀行同
業合計數的 20%」,計算此部分的「暴險值」。簡單的理由
是,反映此類業務承擔比較低的國家風險。
二、個別國家風險限額的門檻標準與管理
1. 對信評機構評等結果的選用原則
衡量各項業務的國家風險餘額,管理目的乃在透過門檻標準,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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