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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 章│國家風險與國家主權評等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國家主權評等與國家風險等級的對照關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往來國家的「主權評等」確立之後,接著是找到對應的「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風險等級」。因此,銀行會建立「主權評等」與「國家風險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級」的對照表,詳如表 11-2 所示。位於等級 1 至 4 的國家,風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級屬於「投資級」;等級 5 至 7 的國家,「風險等級」屬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非投資級」。銀行面對風險等級越佳的國家,正常情況將配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越多的「國家風險限額」。換句話說,銀行對風險等級 1 的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,配置最多「國家風險限額」;對國家風險為「投資級」的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,配置的「國家風險限額」通常高於「非投資級」國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國家風險等級」確定以後,須再思考的是,如何訂定各等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國家風險限額」的衡量指標與門檻標準?根據表 11-3 顯示,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銀行是以「國家風險限額對銀行淨值的百分比」,當作不同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風險等級的門檻指標。例如,國家風險等級最佳、風險最低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級,銀行在相關國家承作各項業務的總規模,以「國家風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餘額對該行淨值的比率」18% (基於業務機密,以假設值代替)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做為上限門檻。當交易對手國的國家風險等級逐步下降時,意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些國家的整體風險較高,銀行應逐漸減少承作規模;也就是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歸類在 2 至 6 等級的相關國家,調低其「國家風險餘額對銀行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值的比率」,詳如該表的 9%、6%、3%、1%及 0.5%。由於「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等級」第 7 級的國家,國家風險相當高,為有效控管國家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,樣本銀行的高階首長傾向每次承作均要「專案簽准」,穩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穩打推展業務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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